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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40072770458/2020-00062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3-16
名称: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和平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和府办〔2020〕2号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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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和平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7  浏览次数:-

HPFG-2020-005


和府办〔20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和平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为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我县范围内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内容经县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侦破案件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或外籍人士。

  举报人不包含法院、公安、检察院、司法、武警等禁毒职能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追诉、监管的人员。

  二、举报范围及奖励条件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海洛因、冰毒、可卡因的成品。缴获其他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依照有关毒品折算标准计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照标准给予奖励:

  1.举报吸毒活动的;

  2.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3.举报涉嫌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的;

  4.举报制造、加工毒品或制毒化学品工场(窝点)的。

  (二)举报信息应尽可能提供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要素,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不给予奖励。举报人获得举报毒品犯罪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2.举报对象和内容明确具体;

  3.提供线索之前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4.举报的情况对破案有重大价值,经县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三、奖励标准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县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奖励:

  1.查获一名吸毒人员奖励1000元;

  2.查获一名强戒人员奖励2000元。

  (二)举报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奖励:

  1.查获一名刑事拘留人员奖励2000元;

  2.查获一名逮捕人员奖励3000元。

  (三)举报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按缴获毒品数量进行奖励:

  1.缴获毒品10克(含本数、下同)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

  2.缴获毒品10克(不含本数、下同)至50克以下,每案奖励2000元;

  3.缴获毒品50克至100克以下,每案奖励3000元;

  4.缴获毒品100克至500克以下,每案奖励5000元;

  5.缴获毒品500克至1公斤以下,每案奖励2万元;

  6.缴获毒品1公斤(不含本数、下同)以上,每案奖励3万元。

  (四)举报制造、加工毒品或制毒化学品工场(窝点)的,根据缴获毒品、毒品半成品和制毒配剂等情况,按以下标准奖励:

  1.缴获毒品5公斤以下、毒品半成品或制毒配剂10公斤以下的,每案奖励1万元;

  2.缴获毒品5公斤至20公斤以下、毒品半成品或制毒配剂10公斤至50公斤以下的,每案奖励2万元;

  3.缴获毒品20公斤至50公斤以下、毒品半成品或制毒配剂50公斤至100公斤以下的,每案奖励3万元;

  4.缴获毒品50公斤以上、毒品半成品或制毒配剂100公斤以上的,每案奖励5万元。

  (五)缴获毒品、毒品半成品、制毒化学品数量特别大的,经县禁毒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后,视情况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县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分配奖励。

  四、资金管理

  县政府设立和平县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金每年度30万元,并列入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每年度由县财政局分二次拨入县公安局账户,县公安局按实际奖励情况进行列支。当年度奖励金超过预算的,县财政局于当年度12月前按实际奖励情况追加奖励金;当年度奖励金列支未超过预算的,剩余奖励金返归国库。

  县公安局以特情费的方式支付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奖励金应在案件办理结束时,按程序审批予以支付。对违规发放、侵吞、挪用奖励金,虚构情节骗取奖励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奖金兑现

  举报奖励金的兑现由办案单位负责。办案单位应当在接受举报时填写《和平县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登记表》,案件经查证属实或破案后,在30个工作日内填写《和平县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交奖励对象和金额逐级审批后,将奖金发给举报人。举报人领取奖金后,承办单位办案人应当填写《和平县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凭证》,并注明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举报人不愿提供身份证件信息的,也可以用代号或化名代替。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2个月内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有困难或不便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的,可写委托书委托他人领取,也可提供本人或其他委托人开户银行账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指定账号。

  六、责任要求

  (一)举报人员

  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途径向县公安机关举报。举报地址:和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举报电话:110,举报邮箱:hpjd81215@163.com。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执法人员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公安机关要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违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有功人员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不得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2.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3.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其他泄密的;

  4.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本办法以人民币为货币结算单位。本办法由和平县禁毒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和平县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奖励办法(试行)》(和府办﹝20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和平县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登记表.doc

              2.和平县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doc

           3.和平县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凭证.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nhccj.com/zwgk/zcjd/content/post_353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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