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府〔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我县已完成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编制工作,并制定了《和平县2020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成果》,现予以公布。
附件:
4.和平县2020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体系建设项目修正系数表.pdf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4日
该文件政策解读链接地址:http://www.nhccj.com/zwgk/zcjd/content/post_4322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