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FG-2023-003
和府〔2023〕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电网建设步伐,解决电网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构建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体系,顺利完成“十四五”电网建设任务,根据《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网建设的意见》(河府〔2022〕4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电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电网建设工作目标
2021—2025年,全县电网建设与改造总投资人民币6.67亿元(其中:35千伏及以上主网工程4.26亿元、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2.41亿元),新增建设35千伏及以上公用变电站数量6座(新增变电容量319兆伏安,新增线路394.64千米)、10千伏线路18回、配电台区191台。到2025年,形成分区供电、互相支持、坚强可靠的电网结构,建成“安全、可靠、绿色、高效”的智能电网体系。
二、建立高效电网建设工作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将电网建设项目列入本级政府年度重点工程项目,按重点项目要求管理,及时跟踪督办,建立并完善电网建设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县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发改局、县工商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县公路事务中心、和平供电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信局。县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电网建设任务进展情况每季度召开办公会议不少于1次,研究解决电网建设工程中遇到的问题。县供电部门在每月上旬向县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电网建设进展情况。
三、保障电网建设规划实施
县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将电网建设规划成果及时纳入县、镇城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实现电网建设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同步实施。县供电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符合规划、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开展选址选线,尽量避让各类保护红线。变电站站址、线路路径规划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的,须征求县供电部门意见,并经原审批单位同意。各镇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变电站站址、线路路径的预控管理,防止出现“抢建、抢种、抢搭”现象,对于在变电站站址、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以及抢搭的构筑物,按相关规定一律不予补偿。道路主管部门每年向县供电部门提供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在新建、改(扩)建道路时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或电缆管沟。
四、提高电网建设办事效率
县供电部门应当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和综合执法、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电网建设项目涉及的变电站站址、电气设备位置、线路路径方案、用地、施工等许可手续,如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落实;新建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要依据相关规划,统一建设标准和管理措施,与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对需要将电气设备安置在住宅小区红线范围内的,应征得相关职能部门和住宅小区相关权益人意见;各有关镇要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开展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五、规范电网建设补偿办法
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工作由各镇政府负责。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费用,按属地补偿标准,由县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依规按有关程序报县财政部门将电网建设专项资金拨付到镇政府包干完成;对35千伏以上送电线路,只对塔基占地作一次性补偿,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一律不予征用和补偿,因施工损坏的青苗按标准予以补偿;1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的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费用等有关补偿费用,原则上由各镇人民政府自行解决。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专项用于电网建设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资金缺口补助及奖励。在电网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车辆违法违规收取各项费用。
六、落实电网设施安全保护
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切实做好电网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对盗窃电网设施或其他破坏电网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县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保持涉电领域违法必究的高压态势,确保电网设施安全。
强化对电力线路保护区的管理,县自然资源、住建部门不得在已规划的高压线保护区范围内审批建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内挖土乱建、乱种、乱搭、倾倒有害化学品或违章作业,如发生上述行为,县相关部门要依法给予查处。
七、建立电网建设评定机制
县政府在每年年初下达年度电网建设工作任务,县、镇两级人民政府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县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于次年年初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上年度承担的电网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评定(主要考核评定推进电网建设协调机制、措施落实情况及电网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具体考核评定标准见附件),评定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定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为优良,60-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评定为优良等级的镇政府予以表扬,并给予资金奖励。对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镇政府予以通报,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约谈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本意见自2023年9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nhccj.com/zwgk/zcjd/content/post_5625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