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FG-2023-005
和府〔2023〕39号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森林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4月30日。
二、森林禁火区
全县境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的范围。
三、森林防火禁火规定
森林禁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各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禁火队伍,加大对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四、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林业、应急等有关部门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5632846 、5633119、110、119)。
五、《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和府〔2020〕3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3日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nhccj.com/zwgk/zcjd/content/post_5689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