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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40072770458/2023-00078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9-13
名称: 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文号: ?和府〔2023〕39号 发布日期: 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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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9-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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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FG-2023-005

和府〔2023〕39号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森林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4月30日。

  二、森林禁火区

  全县境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的范围。

  三、森林防火禁火规定

  森林禁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各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禁火队伍,加大对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四、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林业、应急等有关部门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5632846 、5633119、110、119)。

  五、《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和府〔2020〕3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3日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nhccj.com/zwgk/zcjd/content/post_568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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