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和平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11-12 浏览次数:- 【字体:

HPFG-2021-004

和府办〔2021〕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奖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和平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奖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建立财政激励机制,全面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加快流转,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粤府办〔2019〕16号)、《关于印发河源市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2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坚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城镇化进程、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支持基层先行先试,破解发展难题,不断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支持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基地发展,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样板。鼓励经营主体流转承包耕地重点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主要目标

  在中央、省、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激励政策的推动下,进一步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引导农村流转的土地用于各镇主导产业(优质水稻、猕猴桃、百香果、高山油茶、葡萄、蓝莓、板栗、茶叶、蔬菜、南药)发展,促进农村土地合理集约利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力争在2023年达到全县农村承包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地面积(以下简称“流转率”)40%,2025年全县流转率达到43%以上。

  三、实行财政激励政策

  采取财政奖补措施,各镇抓好政策宣传和流转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各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一)奖补基本条件。

  申请县财政奖补,各镇统计新增面积原则上要同时符合以下5个基本条件:

  1.2021年3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承包耕地、林地流转双方分别按《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广东省林地流转合同书》示范文本,签订生效的流转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可由各镇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2.纳入各镇统计新增的每份合同流转承包耕地面积不得少于50亩,林地面积不得少于500亩,不符合最低新增面积标准的不得纳入各镇年度统计新增面积奖补范围。

  3.承包耕地流转期限5年(含)以上,林地流转期限10年(含)以上,且流转合同已在本镇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4.流转的土地无权属纠纷,流出方(承包农户)有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属证明。

  5.流入方具有从事农业或林业经营能力,流转土地已按合同履约并投入生产6个月以上,经营产业符合县、镇主导产业发展规划。

  (二)奖补资金使用方向。

  县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拨付到各镇财政部门,由镇政府工作人员核发到流转双方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相对规模连片流转的承包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成效突出的镇、村等。最低奖励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对象和要求(以下第1-4点限于承包耕地奖补):

  1.对当年度新增的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10年以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给种养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流出方(承包农户),按每亩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流转期限在10年(含)以上,按每亩3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度新增的连片流转经营的面积50亩(含)以上,且流转年限超过5年(含)的流入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每亩3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流转从事水稻种植发展粮食生产的,按每亩5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流转程序规范、资料齐全,积极推动和服务土地流转的镇、村,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度镇辖区内累计新增流转面积2000亩(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元/亩;当年度村辖区内累计新增流转面积300亩(含)以上的,给予村一次性奖励100元/亩。

  4.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承包耕地折价入股的方式流转的,按照折价后入股期限总额的10%实行财政资金配股,配股的财政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参加产业生产发展或加强承包耕地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5.对当年度流转年限10年以上,新增林地流转面积在500亩(含)-1000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林地流转面积在1000亩(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当年度新增林地流转面积2万-3万亩(含)的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新增林地流转面积3万-4万亩(含)的镇,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年新增林地流转面积4万亩以上的镇,一次性奖励25万元。

  四、财政激励资金奖补程序

  (一)镇级申报审核。2022年开始,在每年的6月申报上年度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情况,由各镇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自下而上汇总本辖区内新增流转面积情况,对上年度新增相对集中连片流转耕地50亩(含)以上、流转期限5年(含)以上,林地面积500亩(含)以上、流转期限10年(含)以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承包地流转情况登记统计,经实地核查后,填写农村土地流转奖补资金申请资料,并由各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局。

  (二)县复核公示。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各镇审核上报的奖补材料进行复核或实地抽查核实,再将我县本年度农村土地流转奖补资金申请材料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根据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的年度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奖补资金方案,将我县“拟财政奖补名单及奖补金额”在和平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审定奖补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将我县年度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奖补资金方案按程序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政府。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按照年度奖补方案安排资金,并拨付至受奖补的各镇。

  (四)落实资金奖补。各镇按照本方案奖补资金使用方向要求,做好奖补材料,确保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奖补资金专项专用,流转双方得到实惠,有效调动基层干部群众参与和支持土地流转积极性。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要切实把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列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议事日程,将服务推动土地流转工作纳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县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县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和协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日常工作,其中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林地流转奖补复核工作。各镇要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工作部署,并配备具体工作人员,共同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

  (二)健全服务体系。各镇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流转地块的地理位置、流转土地常年收益和基础设施建设、前三年土地平均收益、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科学研判价格趋势,适时分类发布区域性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格,供土地流转各方参考,指导流转双方合理测算并确定合同期内土地流转价格递增幅度,保证流转价格处于公平合理的区间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各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承担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的指导、审查、备案、档案管理和纠纷调解,维护土地流转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各村要配备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联络员,负责本村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法律政策宣传等服务。

  (三)加强流转监管。各镇要加强对流转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监管和流转土地用途的跟踪监控。在租赁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方面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是否尊重农民意愿、是否损害农民利益、是否改变农地用途,是否违规搞非农建设等进行监督,确保流转土地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凡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奖补资金。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对提前终止流转合同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流入方,依法实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负责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经办人员涉嫌违纪或犯罪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奖励给镇、村的资金主要用于涉及土地流转宣传培训、资料印刷、设备购置等方面的工作经费支出。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镇要加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的宣传力度,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鼓励、支持和引导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流转农村土地,积极宣传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县农业农村局将结合流转和奖补情况,每年通报表扬一批在规范有序推进土地流转,助力乡村振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该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nhccj.com/zwgk/zcjd/content/post_464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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