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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和平)产业转移工业园项目准入实施细则

作者:和平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2-19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规范深圳福田(和平)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福和转移园”)项目准入和管理工作,提高入园项目质量和水平,加快园区建设步伐,统筹园区综合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从细则颁发之日起所有进入福和转移园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以下统称“入园项目”)及其有关管理活动,编制涉及入园项目的发展规划也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 总体原则

以促进园区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结合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以集约、节约、安全、清洁生产为目标,充分考虑项目类型、产业发展、投入产出、经济贡献和环境影响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准入要求,综合评估入园项目,体现导向性、可控性,为入园项目选择落户地点及确定优惠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细则的实施

和平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准入条件

(一)产业类型。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福和转移园主导产业方向钟表和电子通讯产品,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确定的高端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新食品、新能源、新汽配和拥有自主品牌与核心竞争技术、辐射带动能力强、符合环保要求的先进制造业项目,鼓励钟表和电子制造等主导产业及其上下游企业进入。允许准入和禁止准入的产业详见附件《深圳福田(和平)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准入目录》。

(二)项目类型。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中央直管企业或民营百强企业、省内外大型骨干企业投资项目,重点引进投资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能力强的拥有较强综合实力的企业进入。

(三)投入准入标准。设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两方面指标,按自购地建厂房和租赁厂房项目分设不同标准。鼓励投资大、占地少的项目进入,实现土地集约使用。

1、自购地建厂房项目

合同投资额须达3000万元以上,合同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分期建设的,首期完成投资额须达60%以上,每亩工业用地投资须达160万元以上。

2、租赁厂房项目

合同投资额须达2000万元以上,其中投产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额须达2000万元以上,按生产、办公场地计算面积,每平方米投资须达2500元以上。

(四)产出准入标准。设置产出密度、税收强度两方面指标,按自购地建厂房和租赁厂房项目分设不同标准。鼓励规模企业和产出强度大、税收高、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项目优先进入。

1、自购地建厂房项目

每亩工业用地年产值须达300万元以上。每亩工业用地每年产品销售税收须达到15万元以上。

2、租赁厂房项目

按生产、办公场地计算面积,每平方米年产值须达4500元以上,每平方米年税收须达250元以上。

(五)能源、资源消耗准入标准。按万元销售收入综合能耗和行业水资源耗用标准为指标,鼓励引进能源、资源消耗低的项目和循环经济项目。

(六)环境准入标准。综合考虑入园项目对环境的总体影响,鼓励引进无污染、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

1、入园项目应符合园区产业政策,不得采用国家和地方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2、入园项目开工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评审批后才能动工建设。

3、入园项目应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完工后须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经验收后才能投产。

4、入园项目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入园项目产生噪音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相关标准。

6、存在环境风险的入园项目必须配套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禁止入园。

7、漂染、制革前工序、化工等重污染、治污难的项目禁止入园。

(七)建设准入标准。入园项目用地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高强度开发,强调集约节约用地。

1、入园项目生产区建筑密度不大于45%,生活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

2、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

3、入园项目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

4、入园项目首期建筑面积不低于总规划建筑面积的60%,原则上项目用地3年内开发建设完毕。

5、入园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入园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绿地率不大于20%。对于重大项目,可适当放宽要求,但需报相关部门批准。

6、入园项目须在用地交付使用后4个月内动工建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否则,将按合同及国家相关规定收回入园项目用地;项目须在用地交付使用后2年内竣工投产。

第五条 准入程序

入园项目进入园区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1、入园项目提供入园申请书(或入园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根据入园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工业园、县经信局(外资项目由县外经贸局负责)、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国税局、地税局、供电局等相关部门派员实地考察,写出考察意见。

3、由县根据考察材料讨论后确定项目入园并安排用地,进行招拍挂。

4、县人民政府或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与入园项目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合同。

5、确定用地、签订合同后,入园项目投资方在缴纳了项目投资保证金和公共道路分摊款后并办理了相关行政许可和有关手续后才能开工建设。

6、工程完工入园项目投资方须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工程进行相关验收,没有验收的项目,不得投产。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附件:深圳福田(和平)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准入目录。

深圳福田(和平)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准入目录

一、允许入园产业目录

(一)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

1、钟、表、钟表机芯。

2、钟表零配件制造。

3、钟表装配。

(二)电子和通讯设备制造业

1、电话机、音响产品、视听产品整机、零部件,通信设备整机、零部件。

2、现代办公设备整机、零部件,自动化设备零部件。

3、通用电子元器件、测控设备,电脑零部件。

4、软件开发,光纤、电子玩具。

5、中高档家用电器。

6、电子功能材料,电子线材,电子专用材料。

7、LED电子照明、电源。

(三)机械产业

1、汽车、摩托零部件。

2、专用机械设备。

3、机械通用及基础件。

4、模具、夹器。

5、环保设备。

6、五金、水暖器材。

7、医疗、保健设备整机、零部件。

8、金属压延加工。

(四)电气及自动化。

1、微型电动机、动力电动机。

2、高、低压电器(含自控)。

3、中、小新型变压器。

4、仪器仪表、开关。

5、电线及电缆加工。

6、照明灯具。

7、新能源开发利用产品制造,如太阳能、光伏能、空气能利用设备制造。

(五)医药、食品

1、食品保鲜速冻、饮料(净水)生产。

2、土特产资源加工及生产。

3、单纯药品分装及复配。

(六)轻工、纺织产业

1、玩具、文具。

2、家用电器。

3、不粘胶制品。

4、包装装潢印刷。

5、高级纸品加工。

6、日用塑料。

7、家具制造。

8、木、竹、藤、棕、草制品。

9、服装、服饰及辅料。

10、皮具、制鞋,纺织(不合印花漂染)。

二、禁止入园产业目录

(一)电子信息

1、单、双面印刷电路板。

2、隔镍电池、含汞电池。

(二)建材

1、新型干法旋窑水泥。

2、实心粘土砖、水泥熟料。

3、建筑陶瓷。

4、高岭土等建筑陶瓷釉料和原料。

5、石材深加工。

6、超细重质碳酸钙。

(三)钢铁及有色金属

1、耐火材料。

2、冶炼炉渣综合利用。

(四)纸浆工业

(五)制革工业

(六)农药工业

(七)石油化工

(八)电镀工业(包含电解)

(九)纺织印染工业(包括漂染)

(十)火力发电

(十一)废金属,塑料、纸张的二次污染转嫁工业

(十二)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冶炼和放射性矿产项目

(十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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