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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和平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1-05-14 10:05:0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和平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河源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河自然资发〔2020〕13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和平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广大市民群众意见,请于5月20日前内将意见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卢飞鹏,联系电话:0762-5640777,邮箱:327155534@qq.com,联系地址:和平县自然资源局五楼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

和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14日


  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和平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河源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河自然资发〔2020〕13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补办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具体流程、批准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审批流程

  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村小组、村委会、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部门、当地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批(详见附件);无合法权属来源资料的村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需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补办用地手续。

  二、宅基地批准面积执行标准

  (一)有合法宅基地权属来源资料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按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占用宅基地建房,按照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房屋实际建筑总面积在不超过450平方米范围内予以确权登记。

  (二)无合法宅基地权属来源资料

  1983年3月16日《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按照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3年3月16日《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时起至1987年1月1日《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时止,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按照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在不超过150平方米范围内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1月1日《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时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时止,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按照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范围内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起,按照批准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批准房屋建设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50平方米)。

  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户多宅的等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

  四、若本通知存在与上级文件冲突的内容,以上级文件为准,本通知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河源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河自然资发﹝2020﹞135号)执行。

  附件1.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xlsx

  附件2.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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