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和平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河源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河农农〔2021〕53号),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和平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在9月2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局,并提供真实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否则将不予受理。联系电话:0762-5687919,邮箱地址:hpxnyncjxccyg@163.com。
附件:《和平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和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25日
本文反馈结果链接地址:http://www.nhccj.com/zmhd/jgfk/content/post_5124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