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和国务院、省、市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养护管理是指公路的日常维护,附属设施管护,灾毁工程恢复,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工程,道路安全设施维护及路产路权保护等。
第五条 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非法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或控告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农村公路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实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逐步建立和完善县、乡镇、村委会三级责权明确的养护管理体制,各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 以完善机制,落实责任,群众参与,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总则,结合乡村振兴战略,为农村公路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农村公路与相关领域的联动发展。
(一)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乡镇的管理养护权利和责任清单,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筹集和落实养护资金保障政策。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镇履职尽责,组织协调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县交通运输局是全县农村公路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监督,统筹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
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是全县农村公路的业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县道日常公路养护及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乡镇、村委会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做好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工作;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及大中修工程计划并按批准计划组织实施;负责检查、考核乡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养护工程的招投标以及通过其他竞争方式确定养护工程承包人,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设置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健全相关制度,明确人员和责任。负责乡、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及建设工作,负责乡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完好,及时向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提出关于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主动接受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的行业指导和技术培训,并承担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职责,确定1名乡镇分管领导和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管养里程在50公里以上的乡镇至少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公路专业知识,任务较重的乡镇可招募专职协管员,在乡道村道的日常巡查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按照路面结构类型和公路里程总数,组建专业养护管理队伍,配备足额专业养护人员。
(四)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专职工作人员指导下,协 助做好村道养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增强村民爱路、养路、护路意识;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 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廉政监督管理制度, 落实廉政责任制。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和管理坚持“政府为主、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相关政策,安排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具体以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不含“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总额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按照省、市、县3:3:4比例,县级资金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200元。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市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养护资金,应提高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益。
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结合乡道、村道管养里程和考评结果,将日常养护资金按月拨付给各乡镇,养护工程的小修保养经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核实后组织实施,大中修工程按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县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动态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定期检查、审计资金使用情况,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创新农村公路资金筹措机制,坚持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发挥政府资金的撬动引导作用,采用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材料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社会支持、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模式相结合的养护管理模式;严格落实各级养护管理责任,推进工作常态规范,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建立“二级总路长+县乡村道路长”的三级农村公路路长制组织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服务优质的农村交通发展新格局。县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级总路长,县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担任县道总路长;当地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镇级总路长,乡镇、村主要成员分别为乡道、村道路长,镇级路长办设在镇政府,村级路长工作小组设在村委会。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该坚持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负责指导乡镇开展乡道、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完善数据库管理等工作,协助指导建立“一路一档”“一桥一档”、巡查日志等各类内业档案资料。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有关政策,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尽量减少农村公路养护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要进一步加大公路沿线绿化美化工作力度,加强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创建畅、安、舒、美的优良公路。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有关行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实行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养护生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应急保障工作力度,加强农村公路桥梁的动态监管,加大地质灾害频发路段的管控力度,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加强临水临崖、长陡坡、急弯等隐患路段整治,维护好交通安全设施,完善自然灾害和各种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应急抢险应急预案,配备必 的抢险机械设备、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交通运输局、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组织抢修保通。对难以及时抢修保通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发布禁通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养护作业时,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应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进行布设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及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
(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作业的作业区应设置醒目警示信 号和安排专人指挥交通。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路面障碍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和日常监督管理,统筹有关力量,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和执法工作。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建立健全“县统一执法、镇村协助执法”的路政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建立起“县有路政员、镇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实现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全覆盖。
县交通运输局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区域内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 施和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法规的案件。
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路政管理,并对乡道、村道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责,按照县交通运输局委托授权行使部分路政行政执法权。负责协助开展农村公路保护和管理工作,制止危害农村公路的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
乡镇公路管理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乡村公路的日常巡查,及时清除公路障碍物,加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严禁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设置路障、倾倒垃圾等侵占、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损坏路产、污染公路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造成损坏路产或者污染公路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公路边沟外缘 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范围。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严禁修建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
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应经征求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意见后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批后方可实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执法部门的同意。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养护质量和道路安全。
第二十七条 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对县道每月进行一次养护工作检查,对乡道、村道养护工作每季度进行全面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对乡道、村道进行一次养护检查。检查考核工作应形成台账,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根据上级下达公路养护管理目标任务,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评分表》进行评比打分,考核结果将作为拨付日常养护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的领导体制。各镇(街)、县直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按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落实责任,大力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发放养护资金,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7日内向和平县交通运输局反馈。(联系电话:0762-563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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