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起草了《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9月7日前通过书面形式向我局反馈,并提供真实有效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和联系地址、电话),单位反馈意见的需加盖公章,个人反馈意见的需签署真实姓名(只受理书面意见,若无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意见建议,我局将不予受理)。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滨河东路和平县林业局7楼森林火灾预防中心,联系人:黄潘,联系电话:5632846。
和平县林业局
2023年8月31日
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森林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二、森林禁火区:全县境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内。
三、禁火规定:森林禁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2.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7.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各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禁火队伍,加大对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六、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林业、应急等有关部门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110、5632846、563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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