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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7-05 09:38:1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起草了《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7月15日前通过书面形式向我局反馈,并提供真实有效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和联系地址、电话),单位反馈意见的需加盖公章,个人反馈意见的需签署真实姓名(只受理书面意见,若无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意见建议,我局将不予受理)。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滨河东路和平县林业局7楼森林火灾预防中心,联系人:黄潘,联系电话:0762-5632846。

  和平县林业局

  2024年7月5日

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

  2024年9月15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森林禁火区

  全县境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的范围。

  三森林防火禁火规定

  森林禁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各镇人民政府、森林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禁火队伍,加大对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四、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林业、应急等有关部门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0762-5632846)。

  附件:关于发布禁火令的起草说明.doc

  本文反馈结果链接地址:http://www.nhccj.com/zmhd/jgfk/content/post_614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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