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和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预留规模落实方案(南湖村等农村建设项目)》公告
《河源市和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预留规模落实方案(南湖村等农村建设项目)》于2019年11月11日经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同意(粤自然资规划改复〔2019〕147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 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6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
一、 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原因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系列部署要求,加快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促进农村土地规范、有效和可持续利用。根据村庄建设用地需求,将土地利用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规模用于农村建设项目用地,保障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形成相对集中、集约高效的村庄建设布局。严格规范农村新住房和其他配套设施建设。为提高和平县土地规划的现势性,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和平县根据各镇村的发展需求,热水镇、青州镇、阳明镇、下车镇、彭寨镇、东水镇超出土地规划的预期建设用地规模超出了“土地规划”的预期,急需使用“土地规划”预留城乡建设用地74.24公顷,用于保障农村建设、村庄规划所需的建设用地空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升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水平,统筹建设城乡统一用地市场,促进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 落实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范围
本次拟将8.8959公顷预留城乡建设用地分别落实在热水镇、青州镇、阳明镇、下车镇、彭寨镇、东水镇,将8.8959公顷限制建设区调整为允许建设区,同时将农用地与其他土地调整为城乡建设用地;规划期内不改变其地类现状,确保调整前后不突破和平县土地规划的各项控制性指标。
三、 主要控制指标变化情况
调整后,和平县耕地保有量、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保持不突破;调出面积等于调入面积(或差小于0.04公顷),符合不突破规划总规模的调整要求。调整前后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对比表详见下表。
表1 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对比表
单位:公顷
行政区 |
建设用地总规模 |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
|
热水镇 |
使用前 |
212.0000 |
52.0000 |
3.0000 |
使用后 |
213.2689 |
53.2689 |
3.0000 |
|
青州镇 |
使用前 |
193.0000 |
171.0000 |
1.0000 |
使用后 |
193.3299 |
171.3299 |
1.0000 |
|
阳明镇 |
使用前 |
1995.0000 |
1603.0000 |
710.0000 |
使用后 |
2000.6064 |
1608.6064 |
710.0000 |
|
下车镇 |
使用前 |
304.0000 |
220.0000 |
5.0000 |
使用后 |
304.6001 |
220.6001 |
5.0000 |
|
彭寨镇 |
使用前 |
960.0000 |
821.0000 |
44.0000 |
使用后 |
960.9406 |
821.9406 |
44.0000 |
|
东水镇 |
使用前 |
398.0000 |
262.0000 |
5.0000 |
使用后 |
398.1500 |
262.1500 |
5.0000 |
|
和平县 |
使用前 |
7929.0000 |
5199.0000 |
921.0000 |
使用后 |
7929.0000 |
5199.0000 |
921.0000 |
特此公告,公告期为7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如认为该方案不合理或者有异议,均可在公告期内向和平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和平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