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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和平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6-02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府〔202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源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河府〔202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公布和平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河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和府办函〔202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公文制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或者县政府(县府办公室)制定。

  二、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承担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工作制度。

  三、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和平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doc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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