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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通告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4-1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及《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等规定,现将和平县2022 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和平县行政区域内2021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其中用人单位下属机构由主管单位负责通知。

  二、申报时间

  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PC客户端、微信小程序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进入“跨省通办”专区,登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管理系统办理。(注:用人单位同时应将纸质申报材料送交和平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二)窗口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和平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地址:和平县阳明镇果园路北区001号)

  四、申报材料

  (一)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先注册)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办理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一式一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表格可到http://jyzx.gddpf.org.cn/下载);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年审材料:

  ①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附件1

  ②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附件2

  ③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验原件和收复印件;

  ④2021年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⑤2021年用人单位按月向残疾人职工发放工资或通过财政统发形式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⑥2021年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有效凭证;

  ⑦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⑧ 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及身份证复印件。

  注:1.申报年审时间:2022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直接到县税务局申报缴费,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附件1、附件2登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址http://jyzx.gddpf.org.cn/进入首页→就业年审→表格下载。

  3.以上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相关说明

  (一) 2021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打印电子认定书;

  (四)用人单位选择邮寄送达纸质认定书的,须承担邮寄费 20 元。

  六、联系方式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果园路001号和平县残疾人联合会一楼

  联系人:陈熠

  联系电话:0762-5635613

  关于开展2022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通告.pdf

和平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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