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铁拳行动暨双打行动典型案例
一、查处某药店未按规定对商品明码标价案
(一)案件情况
2022年7月6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陈列有磷酸奥司他韦胶囊(75mg,6粒装)和磷酸奥司他韦颗粒(10袋装)药品,现场无磷酸奥司他韦颗粒(15mg,10袋装)药品价格标签。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商品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商品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磷酸奥司他韦是市场上流通的重要药品,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开展监督抽检和核查处置工作,保证药品明码标价、公开透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二、查处某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一)案件情况
2022年7月21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投诉称,和平县某超市货架上陈列的“蓝月亮”牌洗衣液非“蓝月亮”商标专用权人或其授权所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场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超市受委托人陪同下,在查封的涉案产品中随机从未拆封的包装中抽取涉案两个批次(AGA20250324 7和AGA20250328 A)的样品并委托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根据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产品检验鉴定报告》(编号:22-ZL-JDBG-08005)显示,两个批次样品打码号(注:即批号)与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产品打码号标准和生产记录相符,内容物与标准QB/T 1224-2012不符合,外包装与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各类包装材料质量标准不符合,标签防伪标识以及瓶、盖、内塞模具信息不符合。鉴定结论为非和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出品。当事人明确2022年5月18日购进蓝月亮牌3KG规格的购进总数量为400瓶。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洗衣液是人民群众重要的生活产品,洗衣液的质量问题关系着公众的身体健康,消费者在购买后如觉产品质量有问题应积极开展维权行为,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将积极开展后续的调查工作。
三、查处某店销售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案
(一)案件情况
2022年1月13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河源市局的《案件交办通知书》文件要求调查和平县某店是否存在销售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的行为,我局派出执法人员前往该店现场进行抽样检测并向该店送达经抽检热轧带肋钢筋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一份(编号:轻化211206-02226),报告显示涉及产品为建筑钢材,标称热轧带肋钢筋,商标TYG,规格型号:HRB400E φ8mm,在监督抽查中经检验下屈服强度项目(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实测值为371Mpa和374Mpa,不符合标准GB/T 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规定的≥400Mpa要求,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热轧带肋钢筋是常见的建筑材料,如使用强度不足的钢筋会对房屋造成重大的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将加大检查力度并对相关问题线索积极查处。
四、查处某珠宝店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商品案
(一)案件情况
2022年2月21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和平县某珠宝店销售的足金挂坠商品外观涉嫌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第A000020号图案,第A000021“冰墩墩”[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志愿者标志实施保护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48号公告)]构成近似,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图案为奥林匹克标志。该店现场无法出示专用权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的使用许可,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查,该店于2022年2月19日从微信朋友圈的联系人处购进足金挂坠4件,重量分别为1.81克,1.83克,1.87克,1.89克,重量总计7.40克。销售价格按当天金价是420元/克计重销售,另外工费25元/克,全部未售出。本案货值共计3293元。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融化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会给权利人带来难以估量的财产损失并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不良的风气,我局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行动。
五、查处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验的场内叉车案
(一)案件情况
2022年4月1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和平县某公司经营场所内一台柳工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出厂编号:E1021267),厂房外侧停放一辆合力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010308A0751),该公司未对此叉车(出厂编号:E1021267)进行监督检验和向监管部门进行使用登记。构成使用超期未检验和无使用登记证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家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或者修理过程需要监督检验的,在监督检验合格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不得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规定。
经查,该公司受委托代理人称,以上两台叉车原是该公司所有,2022年3月份已售卖给位于和平高速路口的回收二手叉车的店,因购货方未来得及提车,暂时停放在该厂里,钥匙也留在厂里,但该公司未能提供交易凭证。2022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厂房内柳工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出厂编号:E1021267)正处于使用中。该公司构成在厂房内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验的场内叉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叉车是厂房作业常见的特种设备,是关系到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使用超期未检验的叉车会对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我局将会继续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保障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六、查处液化气公司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一)案件情况
2022年6月13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和平县某液化气公司的经营场所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6月份液化气销售票据开至编号:SN2206100082,共82份,合计187瓶液化气单,但该公司的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中填写的记录仅为14.5公斤,85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
经查,该公司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0日间,共充装了187瓶液化气瓶,仅对85瓶气瓶进行了充装前后检查登记,其中102瓶气瓶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登记。该公司构成未对102瓶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煤气瓶是人民群众日常使用的重要特种设备,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将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加强对煤气行业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