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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的公告

作者: 来源:和平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3-01-0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法人企业: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第二章备案规定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商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要求在我县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法人企业,如已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请在130日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其中,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向广东省商务厅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向河源市商务局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向和平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和平县工业园深圳福田(和平)智慧双创物流园9910室商贸服务股)备案。计划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上述地址备案。逾期不进行备案的发卡企业法人,一经发现,将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或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咨询电话:5602313

  特此公告

  和平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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