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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7-28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市监罚听告〔2023〕79号

和平县健明希产品经营部: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7月17日,根据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粤1624刑初122号]和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粤16刑终17号],终审判决黄云峰利用和平县健明希产品经营部犯诈骗罪成立。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了当事人的相关证照资质及其他有关证据,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根据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刑事判决书》[(2023)粤16刑终17号],黄云锋开设的和平县健明希产品经营部,在2022年4月许至2022年6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你店通过免费派送生活物品和食品等方式吸引50岁至80岁不等的老年人到店,以播放保健食品“元亨御宝”推广视频和现场讲解的方式,虚构保健食品“元亨御宝”具有治疗肿瘤、中风、冠心病等功效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被害人林某等人被误认为“元亨御宝”具有治疗疾病功效,构成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犯诈骗罪。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粤1624刑初122号]和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粤16刑终17号],证明黄云锋(和平县健明希产品经营部)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

  2. 和平县健明希产品经营部注册信息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已查证属实,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案件性质:和平县健明希产品经营部涉嫌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黄云锋属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本案中黄云锋已退回部分货款,已判处罚金。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应当给予从重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鉴于黄云锋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给予和平县健明希产品经营部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 此权利。

  联系人: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762-5638626

  联系地址: 和平县阳明镇兴隆坝平安桥西侧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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