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气象局关于升放气球活动的通告
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中国气象局《升放气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县升放气球活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升放气球活动主办单位(个人)和升放气球实施单位是升放气球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升放气球实施单位应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升放气球主办单位(个人)不得雇请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升放的气球气体不得使用氢气。
2.升放气球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许可后方可实施。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升放系留气球应分别提前5日和2日向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经审批许可的升放气球活动,升放气球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升放气球活动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遇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4.对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未经审批许可升放气球、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安排专人值守等,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对升放气球活动主办单位(个人)和升放气球实施单位予以相应处罚,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升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联系电话:0762-5642188),为社会安全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广东省和平县气象局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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