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精神卫生中心变更登记前公示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规〔2017〕6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现对变更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
一、医疗机构名称:和平县精神卫生中心。
二、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邓志成。
三、医疗机构类别:精神病防治所(站)。
四、医疗机构执业地点:阳明镇粮溪管区(原粮溪公路养护站)。
五、申请变更项目:
(一)增加诊疗科目:内科、耳鼻咽喉科、中医科;
(二)变更地址:和平县阳明镇粮溪梅径村(原粮溪公路收费站);
(三)变更机构级别:一级。
该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2月27日至3月4日),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应签署或告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对线索不清的匿名信和匿名电话,不予受理。
受理部门:和平县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股。
联系电话:0762-5699019。
联系地址:和平县阳明镇龙湖沙里垇。
和平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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