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和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和府办〔202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和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气象局反映。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2日
和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我县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省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工作的通知》;
《河源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和平县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我县行政区域的台风、暴雨、寒冷、高温、大雾、灰霾等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及可能导致安全事故、重大环境事件、工农业生产事件等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雷雨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防御工作按照《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的要求开展。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防御工作的首要任务,有效预防和应对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一致、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防御体系。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镇、县有关单位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组织体系
2.1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协调副主任、县气象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商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健局、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县公路局、和平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和平中队、中国电信和平分公司、中国移动和平分公司、中国联通和平分公司分管负责同志。
2.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与本预案相衔接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制度和流程;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1)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性网站等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负责做好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工作,县融媒体中心要制定必要的防御指引、防灾常识等公益宣传广告;及时通报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水旱、冰冻、台风灾害防御和全县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县有关部门督促主管行业的电力、码头、道路、桥梁、市政、大型建设项目等重要工程设施及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参与协调雷击等气象灾害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收集灾情信息,统计综合和上报;负责管理庇护场所,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3)县发改局:负责做好粮油和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调拨保障工作,协调供电部门做好电力应急工作;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会同相关部门保障市场重要商品价格稳定。
(4)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学校学生的安全保障,按有关规定决定通知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幼儿园停课;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师生安全转移;指导学校对学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5)县工商信局:负责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络应急保障工作;负责保障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不受干扰,及时排查无线电干扰。
(6)县公安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开展抢险救援,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地区;负责交通疏导,确保疏散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加强网络舆情管控,严防制造散播谣言,影响社会稳定;利用交通电子显示牌,协助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7)县民政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困难群众、流浪乞讨受灾人员,并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根据气象灾害救灾资金需求,保障应由县本级财政承担的气象灾害救灾资金,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落实好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
(9)县人社局:负责指挥、协调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落实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停课并安全转移师生;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技校停课和用人单位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停工机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对技校师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等工作。
(10)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对因发生气象灾害而易于诱发地质灾害的地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11)县住建局:负责督促房屋建筑和监管职能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单位落实好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好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指导灾后房屋市政重建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水路交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公路部门抢修损毁公路、桥梁,确保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线路畅通;督促、指导公路管理部门加强对桥梁、隧道、易涝路段等交通设施监督检查,及时预警、封闭出现险情的交通设施;组织调度、征用抢险救灾车辆、船只,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13)县水务局:负责组织研判并签发洪水调度令,指导全县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组织山塘水库等水利工程隐患排查、整改和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承担水利工程抢险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参与水利工程抢险工作;严密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防洪设施调度、调控,发现问题及时派出工作组处理;负责水资源的计划调度、配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范围受灾地区应急供水工作。
(1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部署和组织农、渔业生产自救,统计灾害损失情况,及时提供农业受灾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用救灾物资调配工作。
(15)县文广旅体局:负责督促旅行社及时关注气象变化,科学安排旅游线路,引导游客安全出行;协调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旅游景区做好安全提示警示工作;督促所辖文体场馆采取措施保护游客安全,协助做好受灾和救灾工作;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应急响应生效时,组织各文体场馆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6)县卫健局:组织调度医疗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疫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做好高温中暑等气象灾害卫生应急相关工作。
(17)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排查整改市政排水防涝、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城镇燃气、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处理等设施的安全隐患,及时清理折断、倒伏的路树和坠落的广告牌等路障。
(18)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相关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对气象灾害应急防御相关的信息化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对接应用需求;推进县财政资金建设的防灾减灾类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审批,负责对相关项目实施集约化管理。
(19)县林业局:指导监督、组织协调森林防火工作。
(20)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负责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对由气象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并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建议。
(21)县公路局:负责全县普通公路交通战备和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抢修损毁公路、桥梁,保障普通公路国省干线和抢险救灾线路畅通;加强对桥梁、隧道、易涝路段等公路设施的监督检查,及时预警、封闭出现险情的公路和桥梁。
(22)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组织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和鉴定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23)和平供电局: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做好防灾救灾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24)武警和平中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25)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全县各级消防队伍开展灾害事故处置工作;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转移受灾区群众。
(26)中国电信和平分公司、中国移动和平分公司、中国联通和平分公司:负责加强通信系统维护,制订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及时恢复被受损通信设施,保证气象信息传递和救灾通信线路畅通; 全力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传递畅通,及时、准确地向有关用户发出气象灾害预警、防御提示等信息。
2.3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气象灾害趋势会商,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县指挥部汇报;根据县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2.4 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政府针对上述气象灾害,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县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5 专家组
县气象部门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风险分析与管理
3.1 风险分析
3.1.1 台风灾害风险
台风带来的大风、暴雨、强对流(雷雨大风、龙卷风)等,给江河水域以及陆地的生产生活带来较强破坏性灾害。
3.1.2 暴雨灾害风险
短时强降水或持续强降水过程可能导致城乡积涝、江河泛滥,以及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
3.1.3 寒冷灾害风险
寒潮和冷空气引发的大风、低温、雨雪冰冻、雨凇等灾害影响人体健康以及农业、林业、交通、供电等方面。
3.1.4 高温灾害风险
高温影响人体健康、动植物生长以及交通、供电、供水等方面。
3.1.5 大雾灾害风险
大雾影响人体健康以及交通、供电等方面。
3.1.6 灰霾灾害风险
灰霾影响人体健康以及交通、供电和生态环境等方面。
3.2 风险防范机制
各镇政府、县有关单位应当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参照《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防御指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防御具体措施,主动防范化解气象灾害风险。
3.2.1 台风、暴雨预警信号
应急管理、水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组织做好防御台风、暴雨引发的灾害,制定防御措施并督促实施。
教育、人社部门督促、指导学校做好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和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的停课工作;应对因暴雨、台风可能造成学生迟到的情况。
文化旅游部门指导旅游景区关注预警信号发布及变更情况,做好高级别台风、暴雨预警信号下景区停运措施。
3.2.2 高温预警信号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放避暑场所,住建等部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相关防暑降温措施,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医院做好高温预警的应对措施。
供电、供水部门密切监视高温天气下用电、用水量的攀升情况,根据高温天气发展趋势,加强供电、供水重要设备的监控、检修,做到抢修维护及时。
3.2.3 寒冷、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放防寒场所,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医院做好寒冷天气应对措施;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巡查,积极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入所避寒。
交通运输、公安、公路等部门密切留意周边城市因道路结冰等原因可能对本县交通运输产生的影响,制订调整公路的限行、封闭等方案;农业、林业部门做好农业防寒保生产工作,加大对农林牧渔业生产防寒保暖工作指导。
3.2.4 大雾预警信号
交通运输、公安、公路等部门制定大雾等低能见度天气下重要桥梁和公路的限行、封闭等措施,指导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等经营管理单位采取应对措施,减少交通安全隐患。
3.2.5 灰霾预警信号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提醒驾驶人员注意安全,小心驾驶。教育部门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适时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环保部门加强监管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措施。
3.2.6 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
住建、农业农村、城管和综合执法、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督促企业、社会公众做好户外广告牌、棚架、铁皮屋、板房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在建工地、水面作业防御大风的相关措施;农业、旅游、公安等部门督促企业、社会公众做好防范冰雹的相关措施。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2.7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
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严格检查,禁止携带火种进山,严格管制野外火源。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工作,森林消防队伍要严阵以待。
4 情景构建
台风、暴雨、寒冷、高温、大雾、灰霾等重大气象灾害事件的常见应急情景如下。各镇、县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构建本镇、本系统的应急情景。
4.1台风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电力、通信、能源等设施设备或传输线路、管道损毁造成电力、通信、能源等传输中断。
(2)交通:道路、铁路等交通受阻,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3)洪涝地质灾害:强降水可能造成江河洪水、城乡内涝、山洪暴发,引发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
(4)水上作业:江河、水库等水上作业船舶、航行船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设施损毁、人员伤亡。
(5)安全生产:企业厂房、围墙倒塌,供电变电站、塔吊、龙门吊及其他大型设备等损毁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大型广告牌、电线塔(杆)等被风吹倒,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6)农林业:农作物倒伏减产甚至绝收,林果、苗木倒折受损,养殖业遭受损失。
(7)教育:学校停课,可能影响重要考试;在校或路途师生安全受到威胁。
(8)旅游:旅游景观、旅游设施损毁,江河湖泊旅游人员安全受到威胁,造成游客滞留。
4.2 暴雨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电力、通信等设施设备或传输线路、管道损毁造成电力、通信等传输中断。
(2)交通:道路、铁路等交通受阻,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3)洪涝地质灾害:强降水可能造成江河洪水、城乡内涝、山洪暴发,引发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
(4)水上作业:江河、水库等水上作业船舶、航行船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设施损毁、人员伤亡。
(5)安全生产:企业厂房、围墙倒塌,供电变电站、塔吊、龙门吊及其他大型设备等损毁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大型广告牌、电线塔(杆)等被风吹倒,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6)农林业:农作物倒伏减产甚至绝收,养殖业遭受损失。
(7)教育:学校停课,可能影响重要考试;在校或路途师生安全受到威胁。
(8)旅游:旅游景观、旅游设施损毁,江河湖泊旅游人员安全受到威胁,造成游客滞留。
4.3 寒冷灾害情景
(1)交通:路面结冰导致道路交通受阻,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铁路列车晚点或停运,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2)电力:电力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冰冻损坏,电煤供应紧张,造成电网垮塌,甚至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3)通信:通信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冰冻损坏,重要通信枢纽供电中断。
(4)农林牧渔业:蔬菜、粮食等作物、林木、水果和苗木被冻死,或因日照不足导致病虫害蔓延,农作物绝收;家禽、牲畜及水产品被冻死或患病。
(5)水利:温度剧烈变化导致土壤层出现凸起和塌陷,危及水库、池塘坝体安全,或出现房屋倒塌。
(6)医疗:感冒咳嗽、发烧、关节炎、心脑血管等患者增多,医院就诊量增加。
(7)供水:低温冰冻造成供水系统管道、设备冻裂,供水受阻。
4.4 高温灾害情景
(1)供电:电网负荷增大,供电紧张,可能引发区域性停电事件。
(2)医疗:户外、露天工作者健康受到威胁,热射病、中暑、心脏病、高血压等患者增加,疟疾和登革热等疾病传播加剧,医院就诊量增加。
(3)交通:高温可能导致汽车驾驶员疲劳驾驶以及汽车爆胎、自燃等交通事故。
(4)安全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或存放不当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5)农林业:影响农作物产量、树木生长以及水产养殖业,可能引发森林火灾。
4.5 大雾灾害情景
(1)交通:能见度低可能引发道路、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2)供电:电网发生“污闪”故障。
(3)医疗:易诱发呼吸系统疾病,甚至导致心血管病、高血压、冠心病、脑溢血等,医院就诊量增加。
4.6 灰霾灾害情景
(1)交通:能见度低可能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2)供电:电网发生“污闪”故障。
(3)医疗: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严重时出现呼吸困难、视力衰退、手足抽搐等现象,诱发鼻炎、支气管炎、心脑血管、冠心病、心力衰竭等病症,医院就诊量增加。
(4)教育:影响在校师生正常学习及往返学校。
(5)农业:因日照不足,影响花卉植物、农作物生长,或导致病虫害蔓延,影响作物产量。
5 监测预警
5.1 监测预报
县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建设,完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服务系统,建立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机制,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和风险研判,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5.2 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的种类、影响程度、影响时间适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通过电话、传真等渠道向政府相关部门和电视台、电台发布,同时通过气象网站、天气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向公众发布。
5.3 预警信息传播
电视台应及时挂出预警信号图标,及时滚动播出有关信息和防御指引字幕,电台应及时插播有关信息和防御指引,提醒公众做好防范措施,“和平发布”公众号应及时发布预警信号情况和防御指引。
各镇政府、县有关单位应通过网站、广播、微博、微信等渠道准确、及时传播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等预警信息,实现预警信息广覆盖。
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商应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绿色通道”,根据应急需求及时向公众免费发送预警信息。
相关单位、企业或组织应落实专人负责关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5.4 预警行动
各镇、县有关单位要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研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镇、本单位、本行业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5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不再造成灾害影响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6 应急处置
6.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6.1.1 应急响应级别划分
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综合分析气象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因素,结合《和平县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按如下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1)防风(台风)、防汛(暴雨)、防冻(寒冷)、防旱(干旱)的应急响应按照《和平县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执行。
(2)高温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共4级;大雾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共2级;灰霾应急响应只分为Ⅳ级1个级别。
6.1.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防风(台风)、防汛(暴雨)、防冻(寒冷)、防旱(干旱)的应急响应启动程序按照《和平县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执行。
(2)高温、大雾、灰霾的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Ⅰ级响应:由县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Ⅱ级响应:由县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Ⅲ级响应: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Ⅳ级响应: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应急响应启动级别,按照最高响应级别的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应急响应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6.2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的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到轻一般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防风(台风)、防汛(暴雨)、防冻(寒冷)、防旱(干旱)的应急响应分级标准按照《和平县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执行。
6.2.1 高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Ⅰ级:全县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已持续5天,且预计高温酷热天气仍将持续;
Ⅱ级:全县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已持续3天,且预计高温酷热天气仍将持续;
Ⅲ级:全县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已持续3天,且预计高温炎热天气仍将持续或有加重趋势;
Ⅳ级:全县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已持续5天,且预计高温天气仍将持续或有加重趋势。
6.2.2 大雾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Ⅲ级:大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并预计大雾将持续6小时以上。
Ⅳ级:大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并预计大雾将持续6小时以上。
6.2.3 灰霾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Ⅳ级:灰霾黄色预警信号生效,并预计灰霾天气将持续3天以上。
6.3 部门联动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联动,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共同开展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对气象灾害的联动措施见附表。
6.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县有关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5 信息报告
县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
6.6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镇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的镇政府或相应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6.7 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实时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7后期处置
7.1调查评估
较大以上灾害发生时,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害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7.2 灾情调查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气象、自然资源、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工商信等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应急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7.3 恢复重建
7.3.1 制定规划
受灾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确保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3.2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和县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3.3 灾害保险
鼓励公众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8 信息发布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要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必要时,报县政府批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分管行业及领域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重大气象灾害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9 能力建设
9.1 资金保障
县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相关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9.2 物资保障
工商信部门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生产协调。
发改部门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标识和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部门规划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建设。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各镇政府及县防灾减灾部门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护工程建设和应急维护,按照规范储备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建立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的信息数据库以及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确保应急处置调用及时、抢险到位。
9.3 通信保障
气象部门要建立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各通信系统业主单位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工商信部门负责查处有害干扰,保障重要业务的合法频率用频安全。
9.4 交通保障
公安机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加强灾区治安管理,积极参与救灾、服务群众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要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10 监督管理
10.1 预案演练
气象部门定期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演练或组织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演练。
10.2 科普宣传
各镇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等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防御知识的宣传,气象、教育部门积极开展对社会公众、学生的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科普教育。
10.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附则
(1)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易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以上的降水,可能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大暴雨:24小时内降水量100~250毫米或12小时内降水量70~140毫米的降雨过程。特大暴雨:24小时内降水量大于250毫米或12小时内降水量大于140毫米的降雨过程。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寒冷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可能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灰霾是指大量极细微的干尘粒等气溶胶均匀地浮游在空中,水平能见度<10公里,相对湿度<95%的空气普遍浑浊天气现象,排除降水、沙尘暴、扬沙、浮尘、烟幕、吹雪、雪暴等天气现象造成的视程障碍,对人体健康、交通与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
灰霾等级:重度灰霾是指能见度<2公里;中度灰霾是指2公里≤能见度<3公里;轻度灰霾是指3公里≤能见度<5公里。
(2)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3)各镇政府及县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和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府办〔2018〕13号)同时废止。
12 附件:应对气象灾害的部门联动措施
12.1 台风、暴雨、寒冷、干旱灾害部门联动
台风、暴雨、寒冷、干旱灾害部门联动按照我县有关防风(台风)、防汛(暴雨)、防冻(寒冷)、防旱(干旱)的应急预案执行。
12.2 高温灾害部门联动
12.3 大雾灾害部门联动
12.4 灰霾灾害部门联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