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农村饮水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农村饮水安全是重大民生,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民生福祉。全面落实水费收缴对保障饮水安全、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办法是将全面落实水费收缴作为贯彻落实新时代治水方针和“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农村供水工程管养缺位和健全县级统管机制建设的标志性举措。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县水务局立足我县农村供水工程实际状况,开展了文件起草的相关工作,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向县属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和平县农村饮水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初稿)》。征求意见单位共22家,分别是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源和平供电局及17个乡镇。均无反馈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管理办法所适用范围和“同网同价”的收费原则。
(二)明确了“一户一表”的计量和收费方式。
(三)明确了水价成本测算原则和“尊重事实、分类管理、补偿成本、合理收费”的原则。
(四)明确了单村供水厂的最低、最高限价及计量设施安装费收取的原则。
(五)明确了县水务局对全县供水工程长效管护进行行业指导、监督的职责,乡镇对所属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的原则。
(七)明确了水费收缴的具体流程和方法。
(八)明确了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九)规定了五保、低保等特困户的用水优惠政策。
(十)明确了收缴水费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十一)明确了管理办法实施的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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