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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和平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05-24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以及《河源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河农农函〔20209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农业农村局编制了《和平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评定及监测办法》订背景

  《和平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是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以及《河源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河农农函〔20209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我局依据部门职责组织制定的,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大力构建我县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

  二、起草《评定及监测办法》的可行性

  《和平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是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以及《河源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河农农函〔20209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我局依据部门职责组织制定的,该《办法》对第四条的“申报标准”作出了相应的调整,比市级示范合作社的“申报标准”略有降低,符合逐级申报;该方案未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不相抵触。

  三、《评定及监测办法订依据

  《评定及监测办法》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

  (一)《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

  (二)《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

  (三)《河源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河农农函〔202090号)

  四、主要订内容

  《和平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以及《河源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河农农函〔20209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我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管理工作作出评定标准、评定程序、动态监测以及结果运用等具体的规范性规定。

  和平县农业农村

  20215月24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nhccj.com/gkmlpt/content/0/439/post_439163.html#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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