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以及《河源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河农农函〔2020〕9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农业农村局编制了《和平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评定及监测办法》制订背景
《和平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是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以及《河源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河农农函〔2020〕9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我局依据部门职责组织制定的,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大力构建我县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
二、起草《评定及监测办法》的可行性
《和平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是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以及《河源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河农农函〔2020〕9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我局依据部门职责组织制定的,该《办法》对第四条的“申报标准”作出了相应的调整,比市级示范合作社的“申报标准”略有降低,符合逐级申报;该方案未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不相抵触。
三、《评定及监测办法》制订依据
《评定及监测办法》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
(一)《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
(二)《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
(三)《河源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河农农函〔2020〕90号)
四、主要制订内容
《和平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以及《河源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河农农函〔2020〕9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我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管理工作作出评定标准、评定程序、动态监测以及结果运用等具体的规范性规定。
和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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