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和平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说明
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规范化管理,有效解决建筑垃圾消纳乱象,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从2021年5月开始,在对我县建筑垃圾管理现状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我局于今年6月起草了《和平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初稿,交由单位法律顾问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律师审核及修改下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县司法局提供建议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河源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县里关于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等法定程序执行,我局通过书面、政府网公示等形式征求了28个相关单位及公众的意见,汇总各方意见后,经局班子讨论研究,制定了《办法(送审稿)》,并将送审稿报送县司法局审核,我局根据司法局出具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订了《办法(送审稿)》,最终制定《和平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目前,《办法(草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行为。
(二)职能明确: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具体工作。本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由分管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县政府领导担任。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务、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处置管理: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排放、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日期:为尽快完成环保督察整改任务,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规范化管理,加快和平县建筑渣土资源化再生利用建设项目进程,尽快收纳县城建筑垃圾。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和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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