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 起草背景
为加快推进全县殡葬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和管理,依据省民政厅、市民政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根据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重申公墓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民函[2020]9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粤民规字[2020]2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粤民福[2007]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民政局负责《和平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于2021年11月21日形成《办法》初稿,2021年12月27日经局领导审定后进行修改,定稿呈县政府办公室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和平县户籍的所有人。
(二)办法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墓地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三)起止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此前我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和平县民政局
2021年12月31日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nhccj.com/zfxxgkml/xzfbgs/gzwj/content/post_473840.html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