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县城规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在县城规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说明
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管理公共秩序,防止环境污染,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遏制市民在城区内乱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制定本《通告》。
二、起草过程
我局于2021年12月起草了《关于在县城规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初稿,交由单位法律顾问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律师审核及修改下完成了《通告(征求意见稿)》。根据县司法局提供建议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河源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县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等法定程序执行,我局通过发函至县有关单位、各镇征求《通告(草案)》意见,并在县政府门户网上向社会广泛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1月11日,相关单位反馈无意见,亦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建议。随后并及时召开局班子会议,对《通告(草案)》进行了研究讨论,决定通过该《通告(草案)》,并制定了《通告(草案)》送审稿报送县司法局审核,我局根据县司法局出具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通告(草案)》送审稿,最终制定《关于在县城规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目前,《通告(草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是明确本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安全燃放规定。
二是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举行焰火燃放活动等。
三是明确各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及处罚规定,违反规定禁区域内非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由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炸引发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明确对违反燃放规定未满18周岁的行为人,其监护人或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是明确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发布和府规〔2019〕10号文同时废止。
和平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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