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河道清淤疏浚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 起草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河道清淤疏浚活动,保障防洪、供水、水工程和航运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清淤疏浚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河道清淤疏浚活动,保障防洪、供水、水工程和航运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清淤疏浚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县水务局负责对《和平县河道清淤疏浚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于2022年5月28完成初稿,2022年6月10日经局领导审定后进行修改,并于2022年7月15日取得县司法局的审查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所指的河道清淤疏浚活动,是指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河道(含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城镇建成区内排水河沟,乡村排水沟、引水渠道不在此范围内。
(二)办法包括:总则、申报与审批、现场管理、疏浚物管理及处置、监督检查、附则。
(三)起止日期:本办法从2022年8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和平县水务局
2022年7月19日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nhccj.com/gkmlpt/content/0/506/post_506372.html#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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