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火令的政策解读
我办拟定了规范性文件《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清明节是我国传统的祭祀节日,我县在中秋节祭祀的乡镇有9个,依据以往发生森林火灾统计,因中秋节祭祀活动引发的森林火灾占全年的50﹪以上,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我县生态资源安全,依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由县林业局起草了《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发布。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2、《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 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由县林业局起草《禁火令》,经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审核和主要领导审定后,呈送县秘书组提交县领导审批。
四、主要内容说明
㈠、森林防火区:全县境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范围。
㈡、禁火期限:2024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森林禁火。
(三)经纸质材料征求成员单位和经和平县公众网挂网七个工作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统计均无其它意见。
(四)、适用范围:和平县行政区域内。
(五)、禁令内容。
1、森林禁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①.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②.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④.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⑤.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⑥.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⑦.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2、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3、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禁火队伍,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
4、凡违反本禁令的个人和单位,由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5632846)。
此份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规范性文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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