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材料
和平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材料 |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说明 | 备注 | ||||||
1 | 和平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 一份 | |||||||
2 | 婚 姻 情 况 证 明 | 已婚 | 申请人及配偶、其他产权共有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 复印件三份 | |||||
未婚 | 申请人及其他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 | 复印件三份 | |||||||
离婚 | 申请人身份证、离婚证、户口簿 | 复印件三份 | |||||||
丧偶 | 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户口簿 | 复印件三份 | |||||||
用他人房产作抵押 | 抵押物产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情况有关证件 | 复印件三份 | |||||||
3 | 人民银行出具的夫妻双方征信报告 |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
4 | 申请人及配偶储蓄(工资)账户最近6个月流水(组合贷款还需提供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
5 | 申请人贷款银行活期储蓄账号(扣款账号) | 复印件二份 | |||||||
6 | 售房人、承建方或出借人活期储蓄账号、身份证;如借款付清房款的还应提供借据 | 复印件二份 | |||||||
7 | 有效抵押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用)权证》 | 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 |||||||
8 | 贷 款 用 途 | 购买一手住房 | 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或已交购房款发票(收据) | 复印件二份 | |||||
购买二手住房 | 房地产买卖合同、完税发票 | 复印件二份 | |||||||
建房 | 《国土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预算书 | 复印件二份 | |||||||
大修 | 房屋质量鉴定报告书、大修合同预算 | 复印件二份 | |||||||
9 | 县房管局出具的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产权查询证明,户口不在本市区的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房管局出具的住房产权查询证明 | 复印件二份 | |||||||
咨询电话:县住房公积金中心5632331 | |||||||||
注: | 1、 | 身份证须复印双面,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同时带原件审核; | |||||||
2、 | 第1项统一使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表格填写; | ||||||||
3、 | 第5、6项的银行账号应为同一银行开户的账号; | ||||||||
4、 | 如所购住房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了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的楼盘,申请人同意所购住房作贷款抵押的,可直接用该住房按揭,不须提供《产权证》现证抵押; | ||||||||
5、 | 如贷款额超出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且符合办理公积金与银行组合贷款的,另外填写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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