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平县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管理的通知
和乡振发〔2022〕25号
各镇党委、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和平副科以上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健全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管理机制,根据《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方案》(粤委办发电〔2021〕60号)、《关于做好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组团结对帮扶工作的通知》(粤农组〔2021〕5号)和《关于加强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管理的通知》(粤乡振局〔2022〕11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县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统筹整合各方面驻镇帮扶工作力量,加强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日常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从严从实要求,培养优良作风,确保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下得去、融得进、干得好。
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在驻地镇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队长挂任镇党委副书记,协助乡镇党委书记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专职负责驻镇帮镇扶村工作。
兼任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队员的驻村第一书记执行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有关管理规定。
二、强化党建引领
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强化党建示范引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彰显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按规定程序向所驻镇党委提出申请成立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党支部,队员党组织关系按规定程序转移(驻村第一书记党组织关系转移到村)。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队长担任。
党支部要积极开展党建共建活动,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对驻镇帮镇扶村及工作队重大事项和决策进行集体讨论。
三、落实工作保障
乡镇党委政府和组团单位要关心支持驻镇帮扶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保障配套措施,细化落实各项举措,切实为驻镇帮镇扶村工作人员提供履职保障。
驻地镇党委政府负责为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提供办公场所、住房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的工作经费以组团帮扶单位(帮扶市)自主筹集为主,财政帮扶资金安排为辅,主要由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协商解决。县根据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需要,从帮扶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作为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工作经费的补充,用于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含科技特派员、“三支一扶”人员、高校毕业生志愿者、金融助理)开展日常办公、学习培训、走访调研、会议、交通、宣传等方面的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财政安排到该镇帮扶资金的1%。
有条件的单位可协助解决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日常所需交通工具。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可通过购买服务租车、交通费定额包干等多种方式解决工作交通,所需费用在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工作经费列支。
派出单位应为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人员每年安排一次体检,办理任职期间人身意外伤害险,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往返交通费用。
四、完善奖惩机制
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树立在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第一线锻炼干部、选拔干部的鲜明导向,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严格落实考勤、请销假制度,实行层级管理。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队员因公外出、休假、请假,由队长审批;队长因公外出、休假、请假,由驻地镇党委书记审批。
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每半年向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和派出单位党组织报告工作情况。
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队长、队员驻镇半年以上且考核时仍在镇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会同乡镇党委进行年度考核,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意见。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由县委根据相关规定统筹确定,比例最高不超过35%。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
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队长、队员的期满考核,由派出单位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和乡镇党委进行。考核结果归入干部档案,作为评先评优、提拔使用、晋升职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队长、队员期满考核合格,符合有关任职资格条件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优先提拔晋升。
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对驻镇帮镇扶村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客观评价。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调研督促,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群众认可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宣传先进典型。对驻镇帮镇扶村工作人员驻镇责任不落实的,采取约谈、通报、调整等方式督促整改;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和处理。
五、其他事项
农村科技特派员、“三支一扶”人员、高校毕业生志愿者、金融助理的待遇、考核等,按相关行业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
和平县乡村振兴局 中共和平县委组织部
和平县财政局 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