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和平县2022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4-25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推进我县2022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我县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和平县2022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面积7.8433公顷,征收土地位于和平县大坝镇鹅塘村楼下经济合作社、上镇村什溪三经济合作社(具体四至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二、征收土地现状

  该批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7.8433公顷,其中:农用地7.8433公顷(耕地2.3355公顷、园地0.0202公顷、林地4.8583公顷、草地0.2470公顷、其他农用地0.3823公顷)。

  按权属地类分:该项目拟征收和平县大坝镇鹅塘村楼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4.4454公顷,其中:农用地4.4454公顷(耕地1.8633公顷、园地0.0202公顷、林地2.1430公顷、草地0.2470公顷、其他农用地0.1719公顷)。

  该项目拟征收和平县大坝镇上镇村什溪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3.3979公顷,其中:农用地3.3979公顷(耕地0.4722公顷、林地2.7153公顷、其他农用地0.2104公顷)。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和平县福和产业园大坝工业集聚区产业用地项目建设。

  四、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补偿:耕地65.2500万元/公顷、园地65.2500万元/公顷、林地26.1000万元/公顷、草地65.250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65.2500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赣深高铁(和平段)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执行。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按补偿标准对征收的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进行货币补偿。

  (二)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养老保障条件的,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河府办〔2021〕23号)给予征地社保费补贴,征地社保费筹集标准为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我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目前为5.0500万元/亩)的18%,即0.9090万元/亩。该用地项目征收土地117.6495亩,需计提征地社保费人民币106.9434万元。分配方式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执行。

  (三)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有关规定,按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可折算货币补偿。

  六、补偿安置对象

  被征地村集体。

  七、补偿登记时间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4月25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9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大坝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和平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和平县阳明镇新社角前,联系电话:0762-5689718)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和平县2022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红线图.pdf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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