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 2019 ] 27号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6-24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尚品泉水餐馆

经营者刘远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624MA522R6T81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西门口小区四巷15号

2019613日,县环保局接到县信访局转来(和平县群众来访登记表)交办件,2019年6月18日夜间22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和平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餐馆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你餐馆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产生的油烟经烟囱直接向高空排放、抽风机未采取隔音措施。并对你餐馆产生的噪声开展了监督性监测,根据和平县环境站现场监测显示你餐馆边界噪声58.6分贝,你餐馆边界噪声超标8.6分贝。

以上事实,有《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县环境监测站的监测结果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餐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餐馆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30日内按照规定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做好废水隔油池、采取有效隔音措施,确保油烟、噪声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餐馆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餐馆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餐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依法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6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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