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 2019 ] 04号
和平县新益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细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4WQUW43G
地址:和平县礼士镇大塘村大房罗下坳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1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和平县礼士镇大塘村大房罗下坳(建设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你公司未依法经审批部门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待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方可投入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依法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3日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