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 2019 ] 10号
和平县和惠石材店
经营者:朱志坚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1624600126642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新潭路24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2日到你石材店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石材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和平县阳明镇新潭路24号进行石材加工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往外排,造成水质污染,群众反映强烈,多次通过各种途径向政府部门及县环保局反映和投诉;
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现场调查核实,你石材店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加工石材产生的废水;
以上事实,有《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石材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石材店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加工石材产生的废水进行有效处理,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石材店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石材店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石材店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依法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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