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 2019 ] 31号
广东绿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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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优胜镇工作人员于2019年7月2日对你公司(城市污泥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了联合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城市污泥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清扫、洒水等措施,造成在堆存、运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影响周边村民生产、生活。
以上事实,有和平县环境局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制定整改方案,按环评要求做好集中收集处理、密闭、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确保气态污染物达标排放。
你公司应于2019年7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和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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