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 2019 ] 06号
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向伟
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3039121702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七窖村
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县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于2019年3月8日对你公司(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所属的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于2019年3月7日下午至8日将生活垃圾渗滤液调节池覆盖膜表面被污染的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三台1千瓦抽水机接管外排到七窖河。
以上事实,有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拆除外接水管。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和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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