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 2019 ] 26号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6-17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向伟

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3039121702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七窖村

    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19614日对你公司(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了联合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所属的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发现2019634日、9日、14日氨氮超标;对COD监测没有按技术规范要求每2小时监测一次,目前在线监控设备每天只监测一次

    以上事实,有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公司应于20196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和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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