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 2019 ] 34号
和平县长塘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徐州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L091238190
地址:和平县长塘镇长塘大道
2019年7月18日我局收到河源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所(关于和平县长塘镇加油站未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情况通报),我局于2019年6月21日对你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油站未按法律规定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物,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以上事实,有和平县环境局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加油站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聘请第三方制定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改造方案及落实施工工作,同时落实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工作。
你加油站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向河源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所递交《加油站油气回收验收申请表》,按照《河源市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综合治理验收材料清单》的要求递交验收所需材料。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加油站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加油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加油站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东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