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 2019 ] 11号
和平县保林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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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8日对你公司(建设项目)展开调查,发现你公司(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建设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待完善环保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依法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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