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 2019 ] 30号
和平县合水中和养猪场
经营者:谢王清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2441624L68310200U
地址:和平县合水镇中和村
2019年6月21日群众到我局进行信访举报合水镇中和村焦坑尾有养猪场废水外排,污染水源。2019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养猪场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你养猪场产生的养殖废水经沼气池厌氧处理后,未流入沉淀池、氧化塘、净化塘直接外排;
2、未进行雨污分流,雨水进入氧化塘;
以上事实,有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养猪场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污,30日内将沼气池厌氧处理后的废水引入沉淀池、经氧化塘、净化塘处理;对雨水进行截流,铺设管网进行雨污分流;安装抽水机将产生的废水经处理达要求后抽到山上肥果、肥树,保证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养猪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猪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养猪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和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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