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源市新飞锐实业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0-01-09 浏览次数:- 【字体:

河源市新飞锐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河源市新飞锐实业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施行)、国务院682号文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的通知》和《河源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内容河源市新飞锐实业有限公司原厂址位于和平县阳明镇福和产业转移工业园,委托了安徽中环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河源市新飞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通过了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的批复(和环[2011]79号)。建设单位拟将项目厂址搬迁到和平县阳明镇福和产业转移园福和双到产业基地D栋三楼(中心坐标为东经114°55’19.41”,北纬24°27’44.54”)并扩建,迁扩建后,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1360m2,总建筑面积约1300m2,主要从事互感器、变压器的生产,年产互感器约10万只、变压器12.8万只。

  二、根据深圳市星月之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河源市新飞锐实业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前提下,原则同意该项目。

  三、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总VOCs参照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核定排放量为:VOCS≤0.0072t/a,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0.0047t/a,无组织排放量0.0025t/a。

  2、《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和平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与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

  3、《噪声排放标准》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广东省、河源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四、按环保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以下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主要包括:

   1、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2、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管理制度执行; 

  3、合理生产布局,形成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正常维修保养的一系列工程程序,确保设备完好,尽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4、遵守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5、作好防范措施,防治废气、噪声扰民;

  6、不定期委托具有监测能力和资格单位对本项目的有组织或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以便掌握本项目污染及达标排放情况;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应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监管部门备案,纳入常规范围管理。

  七、本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本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为日常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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