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和环责改字〔2020〕02号
和平县富新禽畜养殖场
经营者:赵素拉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2441624MA4XXXXXX
地址:和平县长塘镇龙彼村
2020年2月3日我局收到群众电话举报和平县长塘镇龙彼村一养猪场废水外排,空气中充满猪粪味,严重影响周边村民的生产生活。2020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养殖场未进行雨污分流,雨水进入氧化塘;产生的养殖废水未经完全接入沼气池;
2、养殖场产生的养殖废水未完全收集到沉淀池,部分经沉淀后到沼气池厌氧处理,但沼气池处理效果不明显;
3、氧化塘、净化塘满负荷运行,达不到氧化、净化效果,形同虚设向外排放;
以上事实,有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建好沉淀池、将养殖场产生的养殖废水全部收集统一排到沉淀池;将沼气池收复好、恢复厌氧处理功能;将氧化塘、净化塘里的污泥、残渣清淤处理;对雨水进行截流,铺设管网进行雨污分流;建议安装猪粪干湿分离器,保证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