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0-01-08 浏览次数:- 【字体:

  和环责改字〔2020〕01号

河源市康博通瓷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伦钦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75XXXXXXXX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和平大道西门口208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6日到你公司位于和平县大坝镇石井村下井(下井陶瓷用石英斑岩矿)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和平县大坝镇石井村下井(下井陶瓷用石英斑岩矿建设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待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方可投入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依法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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