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和环责改字〔2020〕05号
和平县贝墩镇石村泥竹塘生猪养殖场
经营者:林新友
注册号:441624600146898
地址:和平县贝墩镇石村泥竹塘
2020年4月30日我局收到12369环保热线(举报编号:441624-20200428-0007)举报和平县贝墩镇石村水库有一养猪场废水外排,空气中充满猪粪味,严重影响周边村民的生产生活。2020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养殖场未进行雨污分流,雨水进入氧化塘;产生的养殖废水未经完全接入沼气池;
2、养殖场产生的养殖废水未完全收集到沉淀池,部分经沉淀后到沼气池厌氧处理,但沼气池处理效果不明显;
3、氧化塘、净化塘满负荷运行,达不到氧化、净化效果,形同虚设向外排放;
以上事实,有《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建好沉淀池、将养殖场产生的养殖废水全部收集统一排到沉淀池;将沼气池收复好、恢复厌氧处理功能;将氧化塘、净化塘里的污泥、残渣清淤处理;对雨水进行截流,铺设管网进行雨污分流;建议安装猪粪干湿分离器,保证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