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和环责改字〔2020〕03号
和环责改字〔2020〕03号
和平县皖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玉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4UK8WG7N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雅水村中心屋下屋山背
2020年4月15日,县环保局收到和平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线索编码:HP20200014)交办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0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和平县阳明镇雅水村中心屋下屋山背(建设项目)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建设项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待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依法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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