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和环责改字〔2020〕04号
和平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永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4X2PQA02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石井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9日到你公司位于和平县大坝镇石井村枫树坑(萤石矿开采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和平县大坝镇石井村枫树坑(萤石矿开采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依法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