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和环责改字〔2020〕08号
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秀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5921994627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产业转移园内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8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和平县大坝镇福和产业转移园大坝工业园的(污水处理厂)在运营过程中调节池有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水溢出;造成周边存有大量未经处理废水,未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未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废水经沟渠流入和平河(大坝段),造成污染水体;未履行和平县环境保护局文件(和环审〔2016〕111号第(八)项规定)。
以上事实,有《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污水处理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天内将外溢周边沉积的废水完全收集,抽回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将流到沟渠的废水清理干净;
3、制定《河源市进口废塑料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处理480立方米生产废水环境应急预案》和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4、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环境风险定期演练。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依法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