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和环责改字〔2020〕07号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0-06-01 浏览次数:- 【字体:

  河源顺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海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14HNYX7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产业转移园双到产业基地E栋1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31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和平县阳明镇福和产业转移园双到产业基地F栋(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F栋一楼涉VOCS排放的工艺所在车间安装大风量风扇、窗户未进行密闭故意稀释排放的现象存在;F栋三楼涉VOCS排放的工艺所在车间未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窗户未进行密闭。

  以上事实,有《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建设项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三)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F栋一楼注塑车间、三楼涂胶车间立即停产整治;

  2、拆除F栋一楼涉VOCS排放的工艺所在车间安装的大风量风扇;

  3、将F栋一楼涉VOCS排放的工艺所在车间窗户进行密闭;

  4、F栋三楼涉VOCS排放的工艺所在车间应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将生产车间的窗户进行密闭;

  5、待完善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依法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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