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和环责改字[2020]06号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0-05-29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宏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惠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4W1Y1P2B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区4路4号F区

  2020年5月9日至5月22日,县环保局受到河源市12345政府热线转来(受理编号:441600-000265857、441600-0006216)多件投诉件,投诉大坝工业园周边每天发出刺鼻的气味,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22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区4路4号F区(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在无法密闭空间生产,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按规定安装了污染防治设施,但效果不佳。

  以上事实,有《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你公司(建设项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待完善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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