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环罚字[2020]1号)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7-13 浏览次数:- 【字体:

和环罚字[2020]1号

河源顺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14HNYX7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产业转移园双到产业基地E栋1楼

  法定代表人:曾海龙

  我局于2020年5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F栋1楼注塑车间VOCs收集装置未正常使用、收集管道有破损及窗户未密闭,安装在F栋楼顶废气治理设施未正常使用,电动机已拆除;

  2.F栋3楼涂胶车间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2020年5月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页);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2020年5月3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4页);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2020年6月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4页);

  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2020]07号)及送达回证;

  5、2020年5月31日现场拍摄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环罚告字[202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2020年7月2日收到该告知书,于2020年7月7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说明》并提出如下陈述申辩理由:

  1.关于“ F栋1楼注塑车间VOCs收集装置未正常使用、窗户未密闭;楼顶废气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电动机已拆除”的问题:因为事发时是星期天生产线基本未运作状态,只是留有几位工人在调样品,由于内部管理不到位,以及生产工人错误的主观性在窗户未密闭情况下去调产的违法行为;至于电动机已拆除是因为当天(2020年5月31日)早上拆卸进行保养检测等工作原因,保养检测完成后并于当天下午安装好投入使用,不存在主观上偷排动机。

  2.关于“F栋3楼涂胶车间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治理设施” 的问题:是由于公司业务上的需要而在F栋3楼于今年5月中旬增设该车间,当时属于调试阶段,因废气治理设施供应商方面的原因以至今年6月初才完成交付,目前已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

  3.鉴于我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2012年以来守法经营、诚信纳税、积极履行社会义务等:恳请贵局酌情考虑而免除行政处罚。

  我局在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说明》后,对所提出的意见重新调查核实。经审核,你公司在违法行为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提出“免除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 根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得知,你公司在2020年5月31日是正常生产(包括F栋1楼注塑车间、F栋3楼涂胶车间),并通过检查发现F栋1楼注塑车间生产时窗户未密闭、涉VOCs收集装置未正常使用且收集管道有破损;其次,在对你公司工作人员曹碧青(职务:经理)、罗清华(职务:电工)调查询问得知,F栋楼顶废气治理设施的电动机并非因保养检测在2020年5月31日早上拆卸下来的,而是在2020年5月26日烧坏了拆卸下来进行维修,且在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正常生产直至2020年5月31日。

  2.你公司F栋3楼涂胶车间属于扩建项目,且并未报有审批权的部门进行审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规定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 措施;同时,我局对你公司检查是依法依规进行的,而你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等一切活动应在依法依规的情况下进行,违反法律法规理应受到处罚,无关联其他因素并非法定免责事由。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综上情况,是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你公司作出处罚。现在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在和平县财政局综合股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并加盖我局公章,然后凭票据到县城任何一间银行或者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和平县人民政府或者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谢建新

  电  话:5689978

  地  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

  邮  编:51720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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