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阳明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公示
根据和平县阳明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申请,和平县环境保护局已受理了《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一、项目名称:和平县阳明镇卫生院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和平县阳明镇卫生院
三、建设地点:和平县阳明镇龙湖南路19号
四、工程内容及建设规模
和平县阳明镇卫生院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和平县阳明镇龙湖南路19号(中心坐标为东经114.563286,北纬24.270365),项目总投资574万元,占地面积1350m2,建筑面积3016m2,建设1栋4层门诊综合楼、1栋6层综合楼。项目规划设置床位50张,日门诊量约215人次。
五、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综合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以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相应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预处理标准中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和平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排放标准
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
六、按《报告表》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要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
七、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应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监管部门备案,纳入常规范围管理。
九、本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本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为日常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十、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本次公示主要征求公众对拟建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的看法;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对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对本项目建设的态度。
十一、公示时间和联系方式:
本项目审批公示时间十天,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受理单位: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5677972
电子邮件:2385378069@qq.com
联系地址: 和平县城东堤路49号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邮 编:517200
2020年8月17日